公會會議記錄

花蓮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第九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

一、時間:111年 03 月 08 日(星期二)10:00 ~ 12:00
二、地點:理想大地渡假飯店 (花蓮縣壽豐鄉理想路1號)
三、主持人:張琄菡 理事長            記錄:陳秋月
四、列席:如簽到簿。
五、出席:如簽到簿(75家會員,達全體113家會員2/3出席率)。
六、主席致詞:略
七、來賓致詞:略
八、工作報告:(一)理事會工作報告 (二)監事會監察報告
九、討論提案:
(一)案由:審議本會110年度收支決算,請議決。
說明:詳手冊
決議:通過
(二)案由:審議本會110年度工作計畫,請議決。
說明:詳手冊
決議:通過
(三)案由:審議本會111年度收支預算,請議決。
說明:詳手冊
決議:通過
(四)案由:請審議本會財產目錄案。
說明:詳手冊
決議:通過

十、臨時動議:
(一) 環保旅店:
說明:
1、實施方式:
1-1.推廣不主動提供一次性備品(不強制)。
1-2.直接都不提供一次性備品。(等於需要有一個訂房專案是不包含備品或訂房專案包含加價購備品)。
1-3.其他執行方式
決議:
1-1.推廣不主動提供一次性備品(不強制)。31票通過
1-2.直接都不提供一次性備品。(等於需要有一個訂房專案是不包含備品或訂房專案包含加價購備品)。28票
1-3.其他執行方式。4票 說明:

2、實施日期:
2-1. 111年6月1日。
2-2. 111年7月1日。
2-3. 111年9月1日。
決議:
2-1. 111年6月1日。29票通過
2-2. 111年7月1日。11票
2-3. 111年9月1日。23票

(二) 修改公會章程:
說明: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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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
同意

不同意

: ()

() 第四條: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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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

不同意

: 第五條(11). 敦聘產官學界專業人士為本會顧問,以協助會務及會員事業之發展。

:第五條(11). 本會顧問得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聘任,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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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

不同意

第六條:凡在本區內經營旅館商業之公司行號,不論公民營,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〈本會得設置贊助會員〉

新:第六條:會員代表〈本會得設置贊助會員〉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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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
同意

不同意

第十一條: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〈贊助會員則無選舉權〉。

新:第十一條:…得以書面委託,一會員以接受一張委託書為限。

 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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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
同意

不同意

第十六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
選舉理事、監事時應分別就當選名額以外,得票較多者,二人為候補理事,一人為候補監事,遇有缺額,分別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,未遞補前,得列席會議。

新:第十六條:未遞補前,「不」得列席會議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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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

不同意

:第二二條:監事之職權如左:

(1).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
(2).審查理事會之處理會務。

(3).稽核理事會之財務出入。

新:第二二條:監事之職權如左:

 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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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

不同意

:第卅二條: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
(1).變更章程。

(2).會員及會員代表處分。

(3).理監事之解職。

(4).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議決。

():第卅二條

(5). 動支超過200()以上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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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
同意

不同意

:第卅七條:本會經費如左:

(1).會費:……

(2).入會費:…

新:第卅七條::

(1).常年會費:….

(2).入會費: 本會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
 

決議:依投票結果,提交公會新章程附件。

十一、 散會

 

花蓮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章程

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花蓮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。
第三條:本會以發展旅館事業,促進觀光旅遊經濟發展,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。
第四條: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(1).關於國內外商業之市場調查、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。
(2).關於國內外旅館事業之聯繫、企劃、推展觀光旅遊活動事項。
(3).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、推行與研究、建議事項。
(4).關於同業糾紛之協調處理事項。
(5).關於同業旅館員工專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(6).關於會員旅館事業發展之廣告行銷,企劃設計,文宣活動等事項。
(7).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、變更、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(8).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(9).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(10).關於社會團體之參加事項及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、服務事項。
(11).本會顧問得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聘任,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同。
(12).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:凡在本區內經營旅館商業之公司行號,不論公民營,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。
第七條: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負責人、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 第九條: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。
(1).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(2).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(3).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(4).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(5).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第十條:會員舉派代表應於入會申請書載明,撤換時應以書面通知本會,但已當選為本會職員者,非有依法應解任之事由不得撤換。
第十一條: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〈贊助會員則無選舉權〉,得以書面委託,一會員以接受一張委託書為限。
第十二條:會員非經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業,或受永遠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。
第十三條: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得經理事會之決議,通知原舉派之會員撤換之,會員大會時提出追認之。
第十四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,並繳納會費,接受調查、徵詢、託辦事項之義務。
第十五條:凡在本區域內經營旅館商業行號,不依法加入本會或本會會員不繳納會費者,分別依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辦理。不繳會費者,並得申請法院追繳。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六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選舉理事、監事時應分別就當選名額以外,得票較多者,二人為候補理事,一人為候補監事,遇有缺額,分別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,未遞補前,不得列席會議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選任之,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。遇有常務理監事缺額時應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限。
第十八條: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,以得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。
第十九條: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以得票數最多者應當選理事長,縱理本會會務。
第二十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(1).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(2).召開會員大會。
(3).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任務。
第二一條: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:
(1).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(2).處理日常事務。
第二二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(1).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(2).審查理事會之處理會務。
(3).稽核理事會之財務出入。
第二三條: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四條: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。
(1).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。
(2).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。
(3).因不得已事故,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(4).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一條、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解職者。
第二五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六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視會務發展之需要,得增設秘書。幹事會務工作人員,均由理事長就規定合格人員遴選,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主管官署核准後任用之。
第二七條: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八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會召集之,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監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。
第二九條: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,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,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,得不受此限制。
第三十條: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為主席。
第卅一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由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卅二條: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(1).變更章程。
(2).會員及會員代表處分。
(3).理監事之解職。
(4).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議決。
(5). 動支超過200萬(含)以上。
第卅三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卅四條:理事會開會時,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
第卅五條:監事會開會時,須有監事過半事之出席,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
第卅六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開會時必須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代表出席並行使權利義務,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後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。
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七條:本會經費如左:
(1). 常年會費:
10間以下者2,500元,20間以下者3,000元,30間以下者3,500元,40間以下者4,000元,50間者以下者4,500元,60間以下者5,000元,70間以下者6,000元,80間以下者7,000元,90間以下者8,000元,90間以下者9,000元。
(2).入會費:本會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。 50間以下者6,000元,100間以下者10,000元,100間以上者15,000元。
(3).事業費由為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。
(4).會員捐款、委託收益。
(5).基金孳息,其他收入。
第卅八條:會員退會時,會費、事業費概不退還。
第卅九條:本會經費之預算、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,由理事會編製總報告,送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、報告主管官署,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行報主管官署核備,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。
第四十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。

第七章 附則
第四一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商業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第四二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經會員大會決議,呈主管機關修定之。
第四三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,呈准主管機關備案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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